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天使基金” 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支持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白血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天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小天使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救急、公开、公正、尊重捐方意愿、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四)基金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专项基金用于向贫困家庭患有白血病的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第六条 “小天使基金”接受的社会捐款,中国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在计算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小天使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中国红基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小天使基金”。
第八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符合小天使基金救助条件的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九条 支持“小天使基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下达预算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中国红基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中国红基会具体执行,须严格遵守国家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小天使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基会、省级红十字会、定点医院须加强对“小天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各单位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基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定点医院都必须建立专账和项目档案(包括申请表、评审表、资助告知书、银行票据、医疗救治费用清单、资助告知书回执等)。项目档案要保存十年。财务档案保管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小天使基金”中社会捐款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的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三条 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列支执行本项目的必要成本由财政部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成立由中国红基会工作人员、政府部门、医学专家、媒体人士、捐款人和志愿工作者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士共同组成的“小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小天使基金的资助评审工作,并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小天使基金的资助评审办法进行制度设计,确保管理科学,资助透明,评审公正。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定期汇总分析贫困白血病患儿求助及资助情况。地市级或县级红十字会要按季度向省级红十字会上报《地市县级红十字会白血病患儿求助情况登记表》(附件1)。省级红十字会要按季度向中国红基会上报《省级红十字会白血病患儿审核情况统计表》(附件2)。定点医院要按季度向省级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基会上报《定点医院白血病受助患儿治疗情况统计表》(附件3)。中国红基会要按季度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上报《中国红基会白血病患儿资助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国红基会定期向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汇报救助项目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
14周岁以下患有白血病且家庭经济贫困的儿童少年,其本人或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作为申请人向“小天使基金”申请资助。对城乡低保家庭和因残、病、突发事件等导致的贫困家庭以及军烈属贫困家庭的白血病患儿优先资助。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农村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及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二)二级甲等以上且具备血液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患儿初诊骨穿检查报告和病情诊断证明、患儿最新生活照片;
(三)患儿家庭户口薄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账户、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患儿均可向所在地地市级或县级红十字会提出申请,患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如实填写《小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附件5)。地市级或县级红十字会应在患儿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报省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报中国红基会。
第二十条 中国红基会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确定资助范围、资助额及资助款项来源,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小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基金筹资情况,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进行成批评审,对因病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资助的,可采取网络、电话、传真方式征求部分评审委员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 评审原则
(一)申报时间顺序原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申请时间早的优先;
(二)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筹资情况确定资助名额和资助金额;
(三)有限资助原则:即以患儿家庭自救为主,小天使基金资助为辅;
(四)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患儿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综合评定资助对象;
(五)一次性资助原则:即除定向捐助外,每个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二十三条 评审确定的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同时通知受助人所在地红十字会并向申请人寄发《小天使基金资助告知书》(附件6)。
第六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四条 除定向捐助外,对需要作骨髓移植并已配型成功的患儿每人资助5万元,对无需骨髓移植或需要骨髓移植但配型不成功的患儿每人资助3万元。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小天使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如果患儿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尚未使用的资助款将计入小天使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在《小天使基金资助告知书》“回执”上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寄回。受助患儿在“小天使基金”定点医院就诊的,中国红基会应在收到《小天使基金资助告知书》回执和医院收费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拨付至患儿就诊的定点医院;受助患儿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由就诊地地市级或县级红十字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患儿就诊医院收费单据的初审后,将《小天使基金资助告知书》回执和医院收费单据提交就诊地省级红十字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上报中国红基会,中国红基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将资助款拨付至受助患儿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院在收到中国红基会拨付的资助款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收款的银行票据复印一式两份,分别提交省级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基会;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受助患儿父母或监护人,在收到中国红基会拨付的资助款后,需将收款的银行票据在5个工作日内交就诊地红十字会,由就诊地红十字会复印一式两份,分别上交省级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基会。
第二十九条 中国红基会在拨出资助款后应及时通知省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受助患儿进行电话回访,并将回访情况报告中国红基会。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小天使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财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三十一条 中国红基会实行公开评审和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国红基会须加强对项目执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半年组织一次抽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受助患儿是否将资助款项全部用于医疗费支出;
2.资助款项在定点医院是否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受助患儿的治疗,是否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省级红会及定点医院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健全,具体执行工作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要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中国红基会是否建立专账科目以反映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2.对纳入救助项目资助范围患儿资格的认定是否公正、透明;
3.中国红基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定点医院及患儿账户;
4.中国红基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违法及违反本办法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及以上红十字会负责对接收的求助资料进行核实,并配合中国红基会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接到受助患儿的举报,中国红基会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对查实问题作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中,如发现挤占、截留、挪用、拖延支付、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受助患儿名不副实等问题,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中国红基会可以选择具备血液病治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医疗机构作为“小天使基金”的定点医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