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十字会“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红十字募捐箱”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及《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募捐箱”(以下简称募捐箱)管理按照“利于宣传、重点设置、方便捐赠、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募捐箱设置
第三条 县(区、市)级以上红十字会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场、车站、银行、宾馆、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进行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宣传。
第四条 募捐箱仅限市、县两级红十字会设置,分为固定募捐箱和临时募捐箱两种形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红十字会批准,不允许以红十字会名义或使用红十字标志设置募捐箱。
第五条 募捐箱由县(区、市)级以上红十字会统一制作并无偿提供使用,也可由爱心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资认捐,样式、规格按照设置场地实际情况适合的样式和规格制作。同时箱体正面必须印有红十字标志(会徽)、设置红十字会名称和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募捐箱设置必须由设置红十字会与被设置单位签订《设置募捐箱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捐款用途以及管理要求等。
第三章 募捐箱管理
第七条 固定募捐箱实行设置红十字会和被设置单位共同管理的办法。被设置单位根据实地情况将募捐箱摆放于醒目、人流量大、安全和利于管理之处。被设置单位须指定正式工作人员为募捐箱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参加开启清点和签名背书等事项。如遇意外情况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被设置单位负责人、设置红十字会报告,妥善处置。
第八条 临时募捐箱的设置由被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红十字会业务部门审核,会领导审批,双方签订《设置临时募捐箱协议书》后,方可使用。临时募捐箱钥匙由双方分别保管。活动结束后,由红十字会及时收回募捐箱。
第九条 固定募捐箱实行统一编号、专人专管制度,开启锁匙由双方分别保管。设置红十字会和被设置单位专管人员在检查募捐箱钥匙、箱体无损坏的情况下方可放置、开箱取款。
第十条 固定募捐箱每年至少开箱取款1次,必要时被设箱单位视募捐情况随时通知设置红十字会共同开启,并现场清点款额。清点款额后,设置红十字会和被设置单位专管人员要在募捐箱收款明细表上签字背书。募捐箱收款明细表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以备审核。
第十一条 募捐箱募得的捐款,经双方清点后,由设置红十字会向被设置单位开具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应对募捐箱设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并将情况进行通报,对管理好、募捐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且不予改正的,取消设置募捐箱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设置红十字会和被设置单位如需中止协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0日通知对方,双方共同对募捐款进行清点交接、说明有关情况,募捐箱交回设置红十字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有关募捐箱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