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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07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红十字会财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财政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红十字会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政资金、募捐资金、会费资金及上级拨付项目资金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工作由办公室(财务科)负责,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编制,项目经费由业务科室根据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负责人审核,经办公会议研究,会领导审核后,列入预算按时报市财政局。

第四条  预算执行。预算执行具体工作由财务科负责,各科室是本科室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科室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预算支出时,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后组织实施。要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出具财务报表。每年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位的决算报告。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收入管理

(一)单位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发生的一切款项,应及时开具财务票据,及时转入银行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科室不得自制和使用其他非法票据。

(二)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六条支出管理

(一)经费开支的范围。1.财政预算经费。主要包括工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修理费、购置修缮费等;2.会费;3.红十字项目经费;4.捐赠经费。

(二)经费开支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经费统一管理。除工资、社保、供暖等单位日常性运转支出,资金的开支实行事前请示原则。

第四章  报销程序

第七条  各项工作费用报销时,必须将完整的报销单据及相关材料提供给财务,做到手续齐全。报销人应按照规定格式详细填写费用报销单,提供完整且规范的报销凭据(发票及相关资料)。重大资金必须附会领导批准的审批单或请示卡。无原始凭证或丢失且无相关证明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费用报销单必须由承办人签字,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及相关文件的真实合规性进行稽核,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复核,会领导审批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  报销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一万元以下(包括一万元)的工作经费,经上述基本审批流程签至会领导审批即可支付。

(二)单笔一万元以上的工作经费的支出,需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三)单位职工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冬季供暖费、工会经费缴费、水电费、邮电费等单位日常性运转支出,按照基本审批流程,无论金额大小,报会领导签批后即可支付。

(四)从募捐资金中列支的救助金,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五)工作人员补助、奖金发放等及其他涉及重大规定的支出事项,单笔金额不论大小,均需经办公会议研究,经会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办公费管理

第十条  办公费是指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费用。办公用品按审批单实施采购,专人保管。购置办公用品,须根据请示流程签批后,专人购置,并登记入库,工作人员需各自签字领用。办公费报销流程按照一般经费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按照《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行〔2014〕50号)及《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临财行〔2014〕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报销必须附会议通知、相关文件等,省外出差需经会领导批准,据实填报“市直机关出差审批及差旅费审核报销单”。无会议通知的,或由会领导指派外出执行公务的,出差人员需附经会领导签字同意的情况说明和相关票据等,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市辖区内出差,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包干使用。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未交餐费的,不报销伙食补助。出差人员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市辖区内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出差时乘坐公务车辆的,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十三条  根据《临汾市财政局、临汾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的通知》(临财行〔2019〕102号)规定:市直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早、午、晚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报销时如实申报交费情况并提供交费凭证(如:税务发票、POS机刷卡签单、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收款截屏、经手人签收字条等),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第七章 会议费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议费是指各单位召开会议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召开会议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临汾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行〔2014〕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年初预算计划筹办会议。会议应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办好会议的原则,优先选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承办科室事前须做好会议用款预算,需经办公会议研究,经会领导审批后召开。会议费用应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超项目开支。

第八章  培训费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举办各类培训班,须按照《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行(〔2014〕51号)及《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临财行(〔2018〕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会领导审核通过后,按照计划施行。严禁超计划培训。会议培训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承办科室应于会议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和原始明细单据(票据上需列清场地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培训费用)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培训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第九章 公务接待费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财行〔2014〕9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临办发〔2015〕7号)相关要求执行。因公务需要接待的,必须报会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接待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电话通知呈批卡》,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章  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和物资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和物资进行清查、核实,建立健全管理账卡,对报损、报废、调出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原始金额按计划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并做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和完好率,科室和个人均不得出借和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和物资。

第十九条  因退休、调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使用人应填写《固定资产移交表》,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单位财务开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费开支及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批和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虚报相关费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相关费用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涉及的人员需予以接受和配合,并加强整改,不断完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临汾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