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临汾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临汾市红十字会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山西省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临汾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由办公室承担、办理。
第三条 工作信息是指临汾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
5.主动接受组织、社会、媒体、捐赠人监督。
第五条 临汾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向办公室提供下列重点信息,并按审批流程报会领导审核签字后,选择官方网站发布等方式主动予以公开: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重要会议信息和日常工作动态;
4.市红十字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5.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来源和使用分配情况;
6.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山西省红十字会及我市有关部门要求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作信息,不得公开。如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予以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七条 临汾市红十字会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1.通过临汾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
3.有利于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第九条 临汾市红十字会在公开信息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合格并经会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予以发布。
第十条 临汾市红十字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应当与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临汾市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临汾市红十字会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先后次序、规定程序规定予以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会领导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红十字会掌握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四条 临汾市红十字会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