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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8 【字体:

临汾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临汾市红十字会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山西省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开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临汾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由办公室承担、办理。

第三条 工作信息是指临汾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

5.主动接受组织、社会、媒体、捐赠人监督。

第五条临汾市红十字会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向办公室提供下列重点信息,并按审批流程报会领导审核签字后,选择官方网站发布等方式主动予以公开: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重要会议信息和日常工作动态;

4.市红十字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5.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来源和使用分配情况;

6.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山西省红十字会及我市有关部门要求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作信息,不得公开。如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予以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七条临汾市红十字会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1.通过临汾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

3.有利于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第九条  临汾市红十字会在公开信息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合格并经会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予以发布。

第十条临汾市红十字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应当与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临汾市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临汾市红十字会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先后次序、规定程序规定予以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领导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红十字会掌握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  临汾市红十字会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